宋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我们应怎么起草合同
第一节 准备阶段
一个合同将会设计背景和基础资料等诸多信息和材料,在起草合同前,必须掌握这些信息和材料。如何准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了解各方真实目的
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指为什么要签订合同,欲解决什么问题,一般真实目的会在合同最前面约定。
二、搜集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的合法性,要求签订合同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致使合同无效,或者相关条款无法达到设计的目的。若涉及纠纷,诉讼时,提出任何诉请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所以,拟定合同需要先搜集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三、判断合同各方主体资格
合同有效的前提,必须是签订合同各方主体具备权利能力,能够承担民事。明确合同向对方主体资格,也是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活动的基本要素,若出现纠纷则可以向明确的向对方提出、提起要求,以便于履行合同。
四、弄清楚具体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包括成文的,不成文的和交易习惯、惯例。只有弄清楚具体业务流程,尽可能地列明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律师才能设计不重不漏、行之有效、贴近实际的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即风险防范。否则,起草或者制作的合同就很有可能无法满足业务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目的与要求。
部分公司业务较多,分工越来越细,律师不可能掌握所有业务的流程。所以在起草合同时应当虚心请教相关人士;专门学习规章制度;阅读相关书籍;搜索有关知识。
五、查阅相关书面文件资料
业务部门或下属单位在要求公司起草合同前,往往已经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可能形成了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等书面文件,甚至有的已经签定了合同。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招投标等强制程序,会形成招标书、投标书等文件。律师在起草合同时,除了核查基础资料外,应当查阅上述文件资料,进行总体考量。
六、考察以往合同履行的情况
以往若有类似合同涉及,应当考察以往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已经发生纠纷的合同,重点把握这些合同还存在哪些争议、漏洞或者错误,加以整理,以便于在本次起草合同时加以修正。
七、确定合同适用范围,不能盲目扩大使用
合同约定的标的指示的权利义务不同,主体不同,背景不同均可能影响到合同条款的设计。对不适合重复利用的合同,应当重新起草或者进行修改后使用。
第二节 基本要求
做好起草合同前的准备后,要考虑起草合同需要遵循哪些基本要求。一般来讲,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结构完整
1、标题,即合同的名称;
2、编号,是否编号视具体情况而定;
3、各方基本情况;
4、签订地点;
5、提示信息;
6、引言;
7、定义、解释;
8、目的;
9、依据;
10、主要条款;
11、违约条款;
12、附件或者附录;
13、特别说明,若需要;
14、签章;
15、结算账户;
1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7、日期;
18、公证或见证,如需要。
二、法律术语使用准确
法律术语或者说是法言法语是合同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其使用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这各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承担。一般应做到避免以下几种情形:
简称使用不当、错别字、乱造术语、似是而非、前后不一致等。
三、语言表达清晰
语言表达、行文需表达清晰,否则,可能会留下法律风险,甚至引发争议或纠纷,并最终影响各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承担。一般应语言表达、行文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合法、准确、正确、简练、规范。
第三节 合法、合理设计条款
合同内容是各方签订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是确定各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的依据。做好了合同起草前期准备工作和基本要求后,要考虑如何合法合理设计合同的具体条款。
合同内容需通过具体条款的形式表现,一般可以将合同分为基本条款、业务条款、特别条款、违约四部分。
一、基本条款要齐全
基本条款系合同的核心条款,根据基本条款可以判断、确定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及。
基本条款一般包括各方当事人主体信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法。
二、业务条款要谨慎
业务条款俗语指商业条款,一般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约定的条款。业务条款一般交由业务部门设计或者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后确定。
三、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是围绕基本条款而对有关内容的特别约定。特别条款一般是指各方的陈述、保证、承若;知识产权相关;保密相关;不可抗力;生效与期限;法律适用;管辖等。
四、违约
违约条款,是指针对风险的防范、对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进行约定的处理办法及承担办法。违约条款的设计一般需要依赖律师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结合企业以往的争议焦点及纠纷类型来进行设计。设计违约条款必须合法。
第四节 保存底稿以备查阅、总结、修订。
综合上面所说的,起草一份合同是要收集很多的资料才能够进行成立一份合同,而且合同的条款必须要围绕着法律的依据来进行制定,而且还要双方达到最初的意见,所以,制作一份合同是需要经过很多个阶段,才能起到法律的效益。
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应用最广泛的一个保障交易安全的文件,合同的订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条款上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起草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方面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可采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例如: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乙在归还部分借款后,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之后,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对此凭据就出现了两种理解: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再如:在合同结尾明确,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六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
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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